关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29 16:29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法律法规,遏制非法采矿现象发生,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遏制非法采矿现象发生,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工作进展

  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的实施意见》,2024年9月29日,通过OA系统征集区直有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均已反馈,已采纳了区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等。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2日(10个工作日),通过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网友提交意见。2024年10月30日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已根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2025年1月17日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无意见。2025年2月25日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2025年3月11日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会稿、区长签发。

  四、范围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贰年。

  五、主要内容

  (一)范围主体

  1.管理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旅游等新建设项目及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的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的砂石土。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土矿产品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的砂石土必须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处置后方可对外销售。

  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尾矿废石是指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或已经灭失采矿权形成的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

  2.处置主体

  (1)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动用砂石,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必须经区政府同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采矿废石根据矿山储量地质报告、开采设计确定开拓建设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废石量(地采矿山扣除采空区回填废石量),必须进行有偿化处置后方可对外销售。

  (3)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

  (二)处置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剩余砂石土(即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后,仍有剩余的砂石土资源)及需有偿化处置的采矿废石、尾矿资源,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明确处置单位。由区政府指定单位或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在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剩余砂石土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价值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开展有偿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自然资源局。处置收入依法缴入区财政国库,按政府非税收入相关办法给予补助。

  2.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3.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区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

  4.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4)区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5.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区财政国库。

  六、注意事项

  (一)加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地表植被破坏的,处置方案应包含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边坡治理方案。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边坡治理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监督管理。

  (二)禁止超范围开采。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在工程建设中对砂石土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未经立项实施工程开挖,严禁不按设计方案乱采乱挖,严禁擅自对外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未经依法公开有偿处置,擅自对外销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1.尾矿废石是指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或已经灭失采矿权形成的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

  2.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旅游等新建设项目及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的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的砂石土。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江启鑫,联系电话:301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