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教育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教育局于2026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于2026年5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5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龙岩市永定区教育局于2026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并责令其核发民办教师生活补助。
申请人称:我从1978年9月起在湖坑中心小学担任代课老师,1979年转为民办教师,直到1987年从湖坑中心小学离岗,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共计任教9年,符合国家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条件。但是区教育局错误登记,无故拖延,至今推诿扯皮,没有核发我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资金。请区政府秉公处理,纠正错误,落实我的相关待遇。
被申请人答复称:李某某因无法提供任教的原始档案材料,我单位依据永政办〔2016〕291号文件规定,在区级这一程序中不予核准,程序合法、结果合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根据永政办〔2016〕291号《永定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第三条第2款规定,任教年限的认定“以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每年应至少提供一种任教原始档案材料,否则当年任教年限不予认定”。可接受的原始材料包括精简还乡证明、代课证、工作调动介绍信、教师花名册、教职工简明登记表、聘用合同、聘任证书、考勤考核表、点名册、教案、工资花名册、补贴津贴发放表等能体现当年任教年份的档案材料。
李某某虽然提交了《公示证明》《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当事人学校校长游某某书面证明》《民办教师登记表》《湖坑镇财务公开栏》等材料,但这些材料均不属于永政办〔2016〕291号文件所列的原始档案材料范围,不能替代原始档案作为任教年限的认定依据。由于李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能直接证明其任教年限的原始档案材料,其主张的9年教龄无法获得认定。因此,我单位不认可其提出的补助认定申请,我单位的行为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在认定程序方面,我单位严格按照永政办〔2016〕291号文件所规定的“学校初审→乡镇审核→区级核准”三级审查程序,认定流程符合要求。对于因各种原因暂时查无原始档案、佐证材料不齐的,永政办〔2016〕291号文明确规定“暂缓办理,待收齐佐证材料后,每年6月和12月各集中补办一次”,我单位已明确告知李某某可于每年6月或12月向湖坑中心小学重新提交申请进行补报。上述处理方式,为李某某保留了充分的补正救济途径,不存在剥夺其补助权利的情形。
永政办〔2016〕29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原始档案材料的采证范围,是硬性条件,不具有任何弹性空间。该条件针对所有申报对象一体适用,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李某某的申请未通过区级核准,是基于其自身举证不能而导致的结果,我单位不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合理之处。
经审理查明: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7日印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综〔2016〕225号),主要内容为: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学校的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按照每任教一年给予补助3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为了推进该项工作,我区成立了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编办、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档案局、公安分局、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教育局。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对各乡镇呈送的学校初审情况、乡镇领导小组审核情况,特别是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提供的任职年份证明材料、乡镇初审结果等开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核准为补助对象。
2016年12月27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6〕291号),该通知在永政综〔2016〕225号的基础上对工作机构、认定原则、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特别对证明任教年限的原始档案材料作了细化,列明了如下原始材料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精简还乡证明、代课证、工作调动介绍信、教师花名册、教职工简明登记表、聘用合同、聘任证书、参培参训通知、荣誉证书、考勤考核表、会议记录、点名册、备课听课笔记、教案、工作日志、课程表、值日安排表、上级发出的会议通知等书面函件、学生点名册、学生成绩册、照片、校友通讯录、校史记载、工资花名册、补贴津贴发放表、教育部门花名册,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当年从事任教工作年份的原始档案材料。该通知还规定每年应至少提供一种任教原始档案材料,否则当年任教年限不予认定。
李某某于2023年12月向湖坑中心小学提出请求,主张其于1978年9月至1986年12月在湖坑小学先后担任代课教师及民办教师,要求按照区里的文件精神将其上报为补助对象。在仅有一份时任校长游某某手书《证明》而无任何上述原始档案材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湖坑中心小学将李某某《龙岩市永定区符合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登记表》送给湖坑镇领导小组审核,湖坑镇领导小组于2023年12月18日在该登记表的乡镇意见一栏签署“认定任教年限8年6个月,月养老补助金255元”的意见,并加盖湖坑镇人民政府公章及镇长签章。
区领导小组在对湖坑镇领导小组呈送的材料开展审查时,发现李某某无法提供任何原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其任职年限,认定其申请不符合条件,遂将申报材料退回给湖坑镇领导小组。
李某某认为其符合补助条件而未获区级批准,多次到区教育局反映情况、主张诉求。区教育局作为区领导小组重要成员单位和具体承办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于2026年4月1日作出《教育局关于李某某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并送达给李某某,反馈件告知李某某,因其未能提供当年任教的原始档案材料(如工资花名册、点名册、教案等),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补助条件,故未通过区级核准,不能发放生活补助,并建议其在查找到原始档案材料的情况下可继续提交补助认定申请。
为了帮助李某某查询相关原始档案材料,尽可能助其合法合规获得补助,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于2026年6月16日指派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前往湖坑中心小学开展调查走访,并查阅了学校留存的老旧档案,未能寻获关于李某某担任代课及民办教师的任何原始档案材料。2026年6月25日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前往区教育局调阅1978年-1986年的《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电子文档,亦未能发现有关李某某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龙岩市永定区教育局于2026年4月1日作出的《教育局关于李某某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一份;3.龙岩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一份;4.《公示证明》一份;5.《龙岩市永定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一份;6.时任校长游某某手写《证明》一份;7.《龙岩市永定区符合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登记表》一份;8.《湖坑镇财务公开栏》图片一张;9.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一份。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教育局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2.《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综〔2016〕225号)一份;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6〕291号)一份。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026年6月16日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前往湖坑中心小学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照片23张;2.向区教育局调取的1978年-1986年的《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电子文档一份。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某向区教育局反映其符合补助条件却未获区级核准,区教育局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将区领导小组的审查结果及文件精神如实地向其作出书面反馈,该行为属于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相应处理并予以反馈的信访工作行为,未减损其权利也未增加其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区教育局在反馈件中未能正确辨别信访处理行为与具体行政处理行为,从而指引李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属于指引错误。
本机关需释明的是,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工龄,一贯遵循“原始档案为主,其他材料为辅,多种证据综合认定”的原则。李某某出具的时任校长游某某于2017年手书的任教年限《证明》,系证人证言形式,不属于永政综〔2016〕225号文及永政办〔2016〕291号文所框定的原始档案材料范围,在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采信用以认定任职年限。湖坑镇领导小组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签署“认定任教年限8年6个月,月养老补助金255元”的意见并向上呈报,明显不符合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本机关在此一并指正。
本机关还需释明的是,区领导小组系本机关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虽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并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若李某某确实认为区领导小组不予核准其为补助对象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本机关(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以本机关作为被告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具体承办单位区教育局列为被申请人,属于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李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