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
三、2011年武平县统计局出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6119元和7634元,2013年武平县统计局出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0006元和9838元,违法当事人指男女双方。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如果你夫妻2012年生育的男孩,是在2012年就已被乡(镇)查出,即可按被查出的上一年即2011年的收入标准进行征收,在47506元-71259元缴交社会抚养费。如果在2014年被乡(镇)查出,即可按被查出的上一年即2013年的收入标准进行征收,在59688元-89532元缴交社会抚养费。
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可向所在的计生办或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0597-3338622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