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申请条件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2 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 可执行告知承诺。
申请方式
1.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材料
1.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原件;
4.夫妻一方结婚证原件;
5.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6.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8.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9.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备注:材料1-4为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