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公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2.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3.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1.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2.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3.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4.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5.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2.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