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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灶具八年报废问题?
时间:2023-11-0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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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强制性标准第7条,家用燃具的判废: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超期使用的燃气器具由于零部件磨损、老化等因素,不仅会影响正常运行,而且会导致漏气、燃烧不完全或废气中的一氧化碳超标等问题。因此,燃具一经售出,只要达到强制标准规定的判废年限,须予按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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