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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全省各级用票单位如何清理旧版票据?
时间:2024-10-3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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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用票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及时清理本单位的旧版票据。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应汇总填写销毁清单(含用票单位名称、票据种类、数量、票段号、年度注册号等信息),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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