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龙岩市永定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时间:2022-10-09 16:18

  为了确保本单位各股室、中心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三条 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提供;股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信息的股室负责提供。两个以上股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股室负责提供。

  第四条 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由责任股室报请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供给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开,信息未经主要领导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本单位各股室或中心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