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永定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11-12 15:45
各股室、所、直属单位、协会:
    现将永定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市工商局,本局领导,存档 。
 福建省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落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产生及同步更新制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省、市工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每一个信息在产生时,由经办人提出公开的种类,经股室领导核定,重大政府信息由股室负责人提出公开种类,由分管领导签发。
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最迟不超过20天进行公开。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二)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三)培训制度
    1、县局每年对系统内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如果有新的政策出台,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培训;
    2、建立培训数据库,必要时对参加培训人员或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考试。
    (四)考核制度
    1、监察室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绩效考评。
    2、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