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3-10 08:00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或当事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直接责任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局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局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