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207-25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永市场监管质管〔2024〕1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8
- 有 效 性:
各股、所、直属单位: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步工作法(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质监〔2023〕43号)文件要求,区局将对获得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开展巡查工作,现将巡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巡查对象
依法取得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二、巡查方式
各监管所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日常巡查,制定巡查计划,合理确定不同监管类别企业的巡查次数,确保每家企业每年至少巡查1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状况较差或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应增加不定期的巡查。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要通过回访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同时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质监〔2021〕137号)的要求做好巡查、回访工作的记录。
三、巡查重点内容
1.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2.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生产厂点,是否有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况,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获证企业是否建立了原辅材料购买、使用台账,是否对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质量把关,进货验收记录制度是否有效运行,使用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原辅材料的,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采购;
5.获证企业是否建有产品生产台账,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是否对未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齐全完整;
6.获证企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许可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7.获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8.获证企业是否对换发证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四、工作要求
1.质管股根据辖区获证企业产品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计划,并将巡查工作计划纸质加盖公章报市局质量监督科。
2.此项工作应于10月底前结束,请各监管所于10月20日前将企业巡查回访记录、巡查回访汇总表汇总至质管股,统一报市局质量监督科,同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材料建档保存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请各单位督促辖区证书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提交换证申请。
4.对通过承诺告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取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应在取证一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五、巡查计划
7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8月:对上半年巡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回访;
9月:水泥生产企业;
10月:下半年巡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回访。
附件:1.永定区获证企业巡查工作计划表
2.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联系人:吴江建 联系电话:583246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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