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111-3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永司〔2025〕10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4
- 有 效 性:
各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永定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2025年4月14日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全力做好我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统筹谋划和共同推进,形成分工协作、良性互动、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决定成立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林松江 (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廖友河 (永定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赖丽娟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阙哲彧 (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张玉娇 (永定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二级警长)
邱翠丽 (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干部)
林碧贞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人)
林丽鸿 (区司法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资格审查小组,集中在区司法局办公,由赖丽娟同志兼任负责人,成员有:永定公安分局张玉娇、区人民法院邱翠丽、区司法局林碧贞、林丽鸿。
二、选任名额和条件
(一)选任名额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拟增加人民陪审员名额,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为145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1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29名(报名人数不足时,采取随机抽选方式),法院原已选任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在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二)选任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永定辖区。
2.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职责分工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组织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建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统筹实施;做好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信息登录和数据汇总;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发动及社会公告工作;组织报名登记,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候选人信息库,进行资格审查,告知符合选任条件候选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征求其意见,确定拟任人选并向社会进行公示;配合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宣誓就职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等工作。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动员工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及时向其提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信息核查和资格审查;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备案,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发动工作,依法按需求的数额及法定的条件从辖区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核查和资格审查。
四、选任工作
(一)选任前期准备(2025年3月-4月)
1.制定选任方案。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我区选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相关筹备工作。(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注: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出选任名额意见。区人民法院对留任人民陪审员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三倍的标准,提出选任名额意见,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区人民法院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选任名额数,通报区司法局。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由区人民法院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
3.确定随机抽选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区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区司法局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4.宣传发动。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协同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相关法律的知晓程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选任的积极性,增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5.选任工作人员培训。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水平,确保选任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二)随机抽选程序(2025年4月-6月)
1.发布公告。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宣传栏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2.产生候选人。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在初步排除不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基础上,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数五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区司法局负责排除受司法行政处罚的人员。永定公安分局负责排除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区人民法院负责排除有失信记录的人员。(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3.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各乡镇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4.资格审查。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工作人员担任选任资格审查小组成员。资格审查小组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资格审查小组可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根据需要,资格审查小组可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与治安违法记录等信息进行比对,作为资格审查的参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5.征求意见。资格审查小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担任本辖区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明确告知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6.确定人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按确定的选任名额数,通过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
(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程序(2025年4月-6月)
1.发布公告。在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时,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等内容。(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2.接受报名和推荐。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级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级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负责单位:区司法局)
3.资格审查。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依照前述随机抽选程序的分工,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4.确定人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使用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四)任命人民陪审员(2025年7月—9月)
1.任前公示。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在各自的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永定公安分局)
2.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提请任命时,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区司法局应当配合区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
3.依法任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
4.公告备案。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通报永定公安分局,并报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5.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就职宣誓仪式。(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6.组织培训。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并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档案。(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落实。结合各单位实际,做好工作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认真按照《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选任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各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支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选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附件:1.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册
2.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4.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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