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司规〔2026〕1号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永定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

  现将我局《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

       2026年9月7日

 

 

 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6〕34号)和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司〔2024〕42号)精神,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的自觉、自律,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单位的监管事项。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具体内容详见《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基建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可建立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到现场监督抽查的工作机制。要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为了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明确随机抽查比例为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加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要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处理,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守法的自觉性。对依法需由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信息公开和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建设及应用的相关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机关门户公开,并及时录入闽执法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与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衔接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失信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严格责任落实,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执法检查人员培训,转变执法检查工作理念,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2016年3月4日印发的《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永司〔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抽查

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1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对律所的监督检查:1.执业活动情况;2.组织建设情况;3.队伍建设情况;4.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情况);5.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情况;6.年度检查考核情况;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检查: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2

对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9.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1.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情况;2.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3.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年度检查情况;4.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情况(重点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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