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114-30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永人社监罚字〔2026〕1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18
- 有 效 性:
被处罚单位:龙岩永定东中煤矿有限公司
类型:国有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7941431P
法定代表人:卢逸清(身份证号:3508****5524)
经营场所: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东中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龙岩永定东中煤矿有限公司以下违法事实:
1.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4月24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永人社监询【2026】14号),要求你公司派员携带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你公司未按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及接受询问。
证据二:2026年5月21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监令字【2026】13号),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材料及派员到我局接受询问,你公司还是未按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及派员到我局接受询问。
证据三:2026年6月3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人社监罚告字【2026】1号),事先告知你公司因多次未按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及派员到我局接受询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种类
(一)龙岩永定东中煤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2026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相对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处罚决定
龙岩永定东中煤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经济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龙岩永定东中煤矿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龙岩永定东中煤矿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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