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114-30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永人社强执催字〔2026〕1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19
- 有 效 性:
被处理人:龙岩市永定区醉虾缘餐饮店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寨下路站前4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DMBCFU4H
法定代表人:吕汉荣
联系电话:(周昌洪181***33 135***01)
被催告单位拖欠赖小平、范坤明、沈秀梅3人2024年8至2024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2356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被催告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被催告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监令字〔2025〕10号),由于被催告单位并未按照改正指令书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至今仍拖欠赖小平、范坤明、沈秀梅3人2024年8至2024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23562元。
2025年8月20日,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永人社监理字〔2025〕5号),责令被催告单位依法支付赖小平、范坤明、沈秀梅3人2024年8至2024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23562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详见附件)。被催告单位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永人社监理字〔2025〕5号)后,至今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被催告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催告单位拖欠赖小平、范坤明、沈秀梅3人2024年8至2024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23562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详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如被催告单位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陈述申辩联系地址:
联系单位: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92号三楼
联系人:江秋峰、赖鸿魁
联系电话:0597-3255179
附件:龙岩市永定区醉虾缘餐饮店工人欠薪情况确表
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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