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
龙岩市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时间:2022-06-02 09:36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各股室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四条  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或单位负责提供;股室或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信息的股室或单位负责提供。两个以上股室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股室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五条  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由责任股室或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供给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开,信息未经主要领导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本单位各股室或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