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209-30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永城综〔2025〕60号
- 发布机构:永城综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4
- 有 效 性:
现将《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0日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见附件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本局行政执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执法事项为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 本局作出上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 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核活动。
第四条 局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具体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安排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制员等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执法大队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后、报送局领导审批之前,将下列材料送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
(二)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三)以非格式文书作为行政决定告知载体的,提交行 政执法决定告知文书起草稿;
(四)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五)承办机构合议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送审材料不完整的,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应当向执法大队进行反馈并要求执法大队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应及时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对有 关事实进行核实,执法大队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是否超越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完毕后,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制作《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大队。
(一)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 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 据适用错误、行政裁量不合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但是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提出建议补充调查或者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无法通过补救措施纠正的问题,或者主要 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经过两次退还仍 无法查清主要事实、补齐主要证据、纠正执法依据的,提出 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执法大队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
执法大队按照审核意见采取补充、纠正措施后,应当再次向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申请审核。
执法大队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与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协商沟通;经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
第十条 经法制审核后,执法大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与行政审批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业务分管局领导对分管领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局所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属于本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永城管〔202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2.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1: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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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 决定 类别 |
重大行政决定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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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1.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 定。 2.作出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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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 4.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①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②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没收行政决定;③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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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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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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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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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做出 的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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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承办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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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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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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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次数 |
第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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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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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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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 据是否确实 、充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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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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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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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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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法是否超越权限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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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包括行政执法文 书是否规范 )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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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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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 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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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室会审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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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股 2025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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