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209-30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永城综〔2025〕59号
- 发布机构:永城综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4
- 有 效 性:
现将《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0日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权责事项清单。在区政府官网统一公示我局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责任单位等。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有关要求,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四)监督举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示本机关受理渠道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
(五)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统一规范着装。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 佩戴标识。
(二)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三)告知执法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将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四)推行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处理。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相对人、项目名称、规模、时限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不适宜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区政府官网或政府主流媒介公示。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
(四)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公示。
(五)其他方式。
第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公示”的原则,对照本制度要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按照各平台、各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已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相关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一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每年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有关数据,并将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永城管〔202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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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股 2025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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